“學校體育館” 可分三步“開放”
《浙江工人日報》2017、3、18
微觀點:社會體育設施嚴重不足,學校擁有閑置體育設施,開放學校體育場館很有必要。當然,學校也有權力和義務負起管理責任。
■林日新
近日,教育部、國家體育總局聯合印發(fā)《關于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》,明確了開放時間、開放人群等問題,以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學生和社會開放。
從1995年6月20日國務院頒布《全民健身計劃綱要》,到2009年實施的《全民健身條例》和2016年的《全民健身計劃(2016~2020)》,再到近日的《關于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》。22年來,“全民健身”的概念不斷向上發(fā)芽、向下生根,越來越多的國人開始享受健身樂趣、擁抱健身熱潮。
由于社會上的體育設施嚴重不足,難以滿足群眾的健身需求,而學校卻擁有大量閑置的體育設施。在此大語境下,呼吁開放學校體育場館以緩解人們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,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。
然而,開放體育場館遠非打開大門那么簡單。學校體育場館應該如何開放?是否收費?安全如何保障?……多年前,就有不少高校響應國家號召開放學校體育館,但由于管理不善,民眾對學校體育設施任意損壞、鍛煉者發(fā)生安全問題怎么辦?不少校長感嘆道:“不開放萬事太平,開放了還容易惹事?!弊詈?,索性來個一關了之。
筆者認為開放學校體育設施,應該有個循序漸進的過程,可以分三步走:第一步,讓師生充分利用好本校體育場地,節(jié)假日也應當向他們開放;第二步,可以向社會人員開放那些室外場地,如田徑場、足球場、籃球場等,但需經過登記,限制時間,并簽好“安全責任書”;第三步,可以嘗試收費服務,實行“會員卡”式開放室內體育設施,鍛煉人員必須遵守會員制度,保護好室內體育器材等。
不可否認,學校體育設施屬于公共財物,但學校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好它們,也有權力管理和約束進場鍛煉人員。否則,學校的體育設施就可能重蹈公園里或社區(qū)活動中心體育設施無人負責、廣場舞嚴重擾民的覆轍,這也是人們所不愿看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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